受持戒律
“利民护国 饶益有情”—— 谈谈佛教徒的守法与持戒
发布时间:2016-02-01 来源:法音 作者:释本性

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整体规划和全面部署,“全面依法治国”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。
  习近平主席反复倡导全民、全社会的守法意识。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、规范发展行为、促进矛盾化解、保障社会和谐。
  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也指出,佛教教职人员要带头遵法、学法、守法、用法,讲经弘法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定,引导信教群众树立遵纪守法意识。
  作为国家公民,不可避免要面对法律问题;作为佛教徒,不可避免要面对戒律问题。中国佛教协会学诚会长说:“国家要有法治,佛教要有律制。”那么,法律和戒律之间是什么样关系?守法与持戒如何协调呢?

  佛陀制戒与祖师立规:
  戒规是佛教与社会调适的产物
  据佛典记载,释迦牟尼佛在传道之初,信奉者道心真切,僧团和合清净,不需要什么戒律。后来信众增加,受社会影响,良莠混杂,佛陀就开始制定禁条,如五戒:戒杀、戒盗、戒淫、戒妄语、戒饮酒。从这五戒内容,即可看出,戒是社会的产物,既有信仰因素,又有世俗元素,为了“摄僧”,不使“违犯”国法与教义,即“如来制戒,本在摄僧”。
  《四分律》记载,佛陀向舍利弗说道:“拘那含牟尼佛、迦叶佛不广为诸弟子说法,不结戒,亦不说戒,故诸弟子疲厌,是以法不久住。”舍利弗于是请佛陀制戒说戒。释迦牟尼佛对舍利弗说,时机到了,自会制戒。“戒是事缘”,是根据事情的因缘而制戒。
  佛陀临终前告诫弟子“以戒为师”。《佛遗教经》云:“汝等比丘!于我灭后,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,如暗遇明,贫人得宝。”
  佛陀灭度后,各部派僧人根据佛陀生前所说戒律,总结出了《十诵律》、《四分律》、《五分律》等,亦称小乘戒。后来,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大乘菩萨戒。大乘菩萨戒要旨是“三聚净戒”:“一摄律仪戒,二摄善法戒,三饶益有情戒。”“摄律仪戒”、“摄善法戒”在具体的律条上与“小乘戒”差别不大,旨在止恶修善,而“饶益有情戒”则包涵了诸多利他度生的菩萨行。相较小乘戒,大乘戒的社会性质更强了。
  大乘菩萨戒的主要精神是智慧的觉悟和利他的行为,主张戒法源于自性清净的佛性,即自性清净心。六祖慧能大师在《坛经》中反复强调“戒本自性清净”、“心地无非自性戒”等。不过,禅法不落外相、无拘无束、超越俗情的义理常被误解,有些修行者因此轻慢因果法则,忽视持戒和对身语意的约束。于是,禅僧怀海大师创立了禅宗丛林清规——《百丈清规》,以规范僧团。《百丈清规》是大小乘戒律的整合,是佛教与中国社会调适的典型代表。
  《百丈清规》的特色在于从义理上对“忠”、“孝”的认同,强调现实的践行。首两章“祝厘”、“报恩”讲忠,次两章“报本”、“尊祖”讲孝,体现了丛林清规中国化的趋向。佛弟子讲上报四重恩,下济三途苦。四重恩即三宝恩、父母师长恩、众生恩、国家恩。因为国家承载了我们,三宝佛法僧护佑了我们,父母师长养育了我们,众生成就了我们。
  《百丈清规》兼备了佛教大小乘戒律的精神,调适融会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,把儒家忠孝思想与佛教戒律进行高度结合,适应了当时社会的政治、经济与伦理传统,对中国佛教的丛林管理有着深远影响。

  国法与教戒:两者相辅相成
  国法和教戒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?
  首先,佛教戒律遵从于国家法律。
  法律是一国之法,戒律是一教之律。国是族之基,是全局、大局,教是局部、小局。“覆巢之下,岂有完卵”。必须“以法律为准绳”。法律高于戒律,戒律应服从于法律,戒律不能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。
  佛教广泛传播至世界各地并被当地的社会和人民所接受,就在于佛教尊重当时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法律条例。
  佛教四众弟子首先是国家的公民,其次才是宗教人士。“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”,“王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”,何况教徒。公民有应享的权利,也有应尽的义务,遵守国制和法规,即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如果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,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,还要背负佛教的戒罪。
  佛陀在各种戒律经典中,特别教导弟子们“不作国贼,拥护国王,不漏国税,不犯国制”。东晋高僧道安法师也曾指出:“不依国主,则法事难立”。“国主”广义上说即是指“国法”,即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。慈航大师曾说:“国难当头,僧人有责,每一位僧人都应做到——念佛不忘救国,救国不忘念佛。”
  现代社会,虽然政教分离,但就如王作安局长说的:“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,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。”
  纵观佛教在中国2000多年的发展史,佛教必须遵守国法,适应国情。社会是一个大的有机体,佛教丛林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,任何一个子系统都必须与大系统基本协调一致,才有可能生存与发展。
  其次,佛教戒律是国家法律的有益补充。
  法规重他律,属外在控制,戒律重自律,属内在制约。对佛教徒而言,佛教戒律的内在控制力不可忽视。
  法律只能对被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与制裁,惩罚的后果具有及时性、明确性的特征,犯法者在受惩罚之后,会很坦然,有些甚至会认为被惩罚只是运气不好,有机会可能还会再犯。而佛教的戒律是与因果报应、六道轮回乃至解脱生死相关联的,亦是佛教伦理道德的象征。犯戒的惩罚有现时的,也有延至未来及后世的,惩罚的后果无时效限制且是不确定的,给犯戒者带来的心理压力要远大于前者。
  从现实的角度上说,守法之人不一定都是好人,但能真正守住“五戒”的人,则会成为难得的好公民,因为戒律的基本精神是“诸恶莫作,众善奉行,自净其意”。在这,净化己心、己意,被特别强调,这是法律所缺略的。没有触犯法律的恶行,比如,贪占便宜、说谎骗人、滥杀动物等,或许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,但对佛教徒而言,这些都属于犯戒的行为,会受因果律的惩罚,佛教徒会尽量谨慎不犯。
  再者,国法与教戒可以相辅相成。
  在佛教看来,国法与教戒的精神核心是共同的,只是殊途同归。守法与持戒是相辅相成的。
  国法是国戒,国戒是大戒,大戒违犯在佛教属不可悔罪,必受罚。为此,要守法,而守法即是持戒,反之,持戒就是守法,持好戒才能守好法。这既是尊重国主,也是为了自我保护。同时,守法促进了持戒,持戒也促进了守法,两相互促,两相和谐,两相共生。
 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,当今天下形形色色的问题,所有引发不良后果的言行,几乎都在于对佛教“五戒”的毁犯。
  比如,由纷争而导致侵害与杀戮,情杀、仇杀、虐杀,诸如此类;由贪占而导致偷盗、受贿、贪污;由邪淫而导致卖淫、嫖娼、通奸;由欺骗而导致造假、坑蒙拐骗、制售有毒食品;由寻求刺激而导致酗酒、吸毒、醉驾……
  “不依规矩,不成方圆”。国家的安定,社会的繁荣,需要法律来维系和保障,全社会的幸福取决于人们正确的生活方式、正确的价值观念。佛教的基本戒律具有普适性的社会价值,是对正确生活方式的引导与规劝,具有净化人心、安定社会的功能。在中国的历史上,佛教戒律及其精神深化了中华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机制,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国的司法。

  守法与持戒:
  本质就是爱国与爱教
  爱国爱教是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,亦是中国佛教的立教根本。佛教与社会相适应是中国佛教传承发展的关键。在我看来,守法即爱国,持戒即爱教,守法持戒的本质即爱国爱教。
  同时,守法就是与社会相适应。佛教界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是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是国家的引导,亦应是佛教界的自觉。在佛教界,守法持戒兼优的例子很多,比如圆瑛大师。民国期间,圆瑛大师连任“中国佛教会”理事长数届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大师热情迎接新中国的诞生,接着荣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,大师这种适应新形势,紧跟新时代,与时俱进,以国为根,以教为本,以守法为根,以持戒为本的精神,是对佛陀与历代祖师思想精髓的优秀传承。
  在此,谨以圆瑛大师的一段开示作为本文之结尾:
  愿我佛教徒同心同德,积极参加爱国运动,致力和平事业。应思利民护国,饶益有情,为成佛之基,众善之首。